

浅议“过度控制”问题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林籽光
- 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1-01-26 17:20
- 访问量:
【概要描述】近年来,我国对子公司等受支配的法人实体,作出否认其法人人格的认定越来越多,甚至出现了“反向的刺破法人面纱”的案件(即要求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公司面纱刺破率为63.04%,高于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刺破率也逐年增加。相对于高层法院而言,基层法院更倾向于刺破法人面纱。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刺破率高于经济发达地区、股东人数越少刺破率越高。由此可见,刺破法人面纱,已经成为我国母子公司关系中较为重大的法律风险之一。
浅议“过度控制”问题
【概要描述】近年来,我国对子公司等受支配的法人实体,作出否认其法人人格的认定越来越多,甚至出现了“反向的刺破法人面纱”的案件(即要求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公司面纱刺破率为63.04%,高于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刺破率也逐年增加。相对于高层法院而言,基层法院更倾向于刺破法人面纱。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刺破率高于经济发达地区、股东人数越少刺破率越高。由此可见,刺破法人面纱,已经成为我国母子公司关系中较为重大的法律风险之一。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林籽光
- 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1-01-26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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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对子公司等受支配的法人实体,作出否认其法人人格的认定越来越多,甚至出现了“反向的刺破法人面纱”的案件(即要求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公司面纱刺破率为63.04%,高于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刺破率也逐年增加。相对于高层法院而言,基层法院更倾向于刺破法人面纱。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刺破率高于经济发达地区、股东人数越少刺破率越高。由此可见,刺破法人面纱,已经成为我国母子公司关系中较为重大的法律风险之一。
“过度支配和控制” 又称“不当支配和控制”,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是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否认的一种重要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的主要情形之一。
美国将母公司对子公司过度支配和控制的情形称之为“第二自我”,即母公司对子公司行使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达到子公司成为母公司的“第二自我”标准,即母公司与子公司实质上就是同一个人的两个方面,此时就可以认为构成对母公司或子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否认。因此,母公司如果过度支配和控制子公司,将可能导致子公司的公司独立人格被否认,从而导致母公司要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行为,股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界均无异议,但在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何种程度的控制与支配,属于“过度”。毕竟,子公司作为母公司设立的独立法人主体,以股东的利益为优先考虑,服从股东的意志,母子公司联合行动,相互协作,形成协同发展之经济体,是应有之义。因此,母公司对子公司之控制亦属必然。但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度,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亦如此。过度控制,则必然侵损子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从而影响其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笔者认为,应根据支配和控制的连续性和严重性、支配和控制的范围和事项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支配和控制是否过度。如果在实际操作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决策、运营等事项深度介入,直接操纵子公司的决策、运营等内设机构,越俎代庖干预、决定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行为,子公司完全丧失了独立的意思表示之能力,一切以母公司利益为中心,子公司只负责执行母公司之决定,此时我们可以认定母公司过度支配和控制子公司,从而否认子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要求母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此,笔者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操作中的情况,梳理出以下几种过度支配和控制的情况。
一、董事会权限被股东侵蚀
股东会一般决定公司重大的人、财、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主要包括:
1、重要事项,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3)修改公司章程;
(4)公司分立合并及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
2、重要人事,包括:
(1)董事的任命;
(2)监事的任命。
3、重要财务事项,包括:
(1)董事、监事的报酬;
(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发行债券;
(5)增减注册资本。
而董事会的权限,则基本上是执行股东会决议,细化股东会决定的方针和计划。《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的权限包括: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细化股东会决定的方针和计划,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5)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3、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架构;
4、决定经营层人员及报酬;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虽然我国法律允许公司在制定章程的时候,对公司内设机构的职权进行调整,但从目前许多公司的章程来看,大多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内设机构职权,特别是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基本上是照搬公司法的规定,甚至有部分公司将股东会的职权都授予董事会来行使。从这个角度来看,股东会基本不存在侵蚀董事会权限的问题。
但从实际操作中来看,许多集团公司,却往往以母公司、集团公司的意志来代替下属公司的意志,下属公司在作出许多决策时,董事会的职权往往被股东或股东的股东所侵蚀。具体表现为:
(一)母公司决定下属公司的中层人事任命。
在许多集团公司中,等级森严,人事权被收归母公司所有,子公司的人事任命,并非由该子公司的股东或董事会作出,而是由母公司来任命。比如,由母公司来任命子公司的总经理等。这一行为,实际上就是对董事会人事任免权的侵蚀。
(二)母公司的制度直接适用于下属公司。
理论上而言,母公司和子公司属于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母公司的制度不能当然对下属子公司具有约束力,必须经子公司自行制定并通过后,方对子公司具有约束力。但实际上许多母公司在制定制度时,直接规定该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并且在执行时直接适用母公司的制度来对子公司及其人员进行考核、奖惩。这一行为显然已经侵蚀了子公司董事会制定子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职权。
(三)母公司决定子公司的内部架构。
同样,母公司为了便于对子公司的管理,通过文件形式要求子公司设立某些内设机构,更有甚者甚至直接决定子公司的内设机构及其职权。这一行为显然也侵蚀了董事会的相应职权。
二、由母公司决定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
此类情况也非常常见。具体表现为:
(一)母公司审批子公司的具体经营事项
例如,在聘请中介机构、采购物资等方面,规定超过一定金额后需报母公司审批。只有母公司在审批单上签批后,子公司方能对外签订相关的合同。实际上,此类事项均属于子公司自主决定的事项,但如果须报母公司来决策,则子公司的独立决策权已经变相被剥夺,子公司自身意志无法实现。
(二)母公司统一调配和安排子公司的业务
比如,是否从事某一项业务,并不是由子公司说了算,而是由母公司统一安排。在此情况下,子公司可能会为了配合母公司或其他兄弟公司完成任务,而进行一些本不开展的业务。如从不进行贸易的子公司,为了配合兄弟公司融资,在融资性贸易中,作为贸易的一个环节,参与到贸易中来。
(三)集团内部联保联贷
由优质的子公司统一向银行贷款,或为母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从而获取银行贷款后,将贷款调配给兄弟公司或母公司使用。对外贷款或担保,是公司基于自身资金需求而决定的事项,但如果是出于母公司的要求,则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显然也受到了侵害。
三、母公司统一集中和调配使用子公司的资金
资金统一集中管理,由母公司统一调配使用,是近年来一些全国性公司喜欢使用的资金管理方式。在这种模式下,子公司除了留下一小部分归子公司日常使用外,其余资金全部转入母公司设置的财务公司内,或母公司账户内,由母公司统一管理。子公司需要使用资金时,须向母公司提出申请,由母公司或财务公司直接向第三方付款。
该模式下,本属于子公司的资金,被母公司无偿归集、调配,此方式一方面绕过了公检法系统对子公司资金查封、冻结的风险,一方面也侵犯了子公司的资金自主使用权。
四、股东会作出显然不符合公司的利益的决策
正常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在作出决策时,通常考虑的都是如何维护公司利益,但在母子公司关系中,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其在决定子公司的事项时,可能会作出损害子公司利益的决议,如将优质资产抽走或低价进行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这种现象并不少见,子公司的行为和意志取决于母公司的意志,无法独立行使决策权。
以上情形,是笔者根据目前较为常见的情况总结出来的母公司过度支配和控制子公司的情形。这些情况无法穷尽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支配与控制的方式方法,在实践中,仍有许多控制和支配的情形,甚至许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和支配在表面是无法判断的,因此,如何认定母公司对子公司过度支配和控制,在实践中要综合各种情况来予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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