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中村”房屋要交房产税时究竟算“城”还是“村”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俞锟
- 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1-01-08 10:34
- 访问量:
【概要描述】曾经有人咨询“城中村”的房子出租出去到底要不要交房产税,有人说这是农村房产不征税,有人说这是城里的房子要征税。笔者以相关司法裁判案例为指引,结合税收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相关争议问题进行解析,以厘清其中误区。
“城中村”房屋要交房产税时究竟算“城”还是“村”
【概要描述】曾经有人咨询“城中村”的房子出租出去到底要不要交房产税,有人说这是农村房产不征税,有人说这是城里的房子要征税。笔者以相关司法裁判案例为指引,结合税收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相关争议问题进行解析,以厘清其中误区。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俞锟
- 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1-01-08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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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曾经有人咨询“城中村”的房子出租出去到底要不要交房产税,有人说这是农村房产不征税,有人说这是城里的房子要征税。笔者以相关司法裁判案例为指引,结合税收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相关争议问题进行解析,以厘清其中误区。
案情简介
李×× 系台湖旅店业主,台湖旅店座落于台湖村,台湖村系台湖镇政府驻地。2015年4月20日,李××经申报后向马驹桥税务所缴纳了房产税420元。同年5月22日李××向通州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马驹桥税务所向其征收房产税420元的行政行为并要求国家赔偿。7月20日,通州地税局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马驹桥税务所向李××征收房产税的行为,对李××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李××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一审法院对李××认为其所开办的台湖旅店用房属于农村自有房屋,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要求撤销马驹桥税务所征收房产税行为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其在台湖村利用自家的住宅开办台湖旅店,有《身份证》、《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台湖村委会开的证明》为证,台湖旅店所用房屋和旅店法人都属于台湖村,是农村、农民。被上诉人收取台湖旅店的房产税违反《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的规定。被上诉人马驹桥税务所及通州地税局均同意一审判决。
司法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即马驹桥税务所向李××征收房产税420元是否合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制镇的房产税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本案中,台湖旅店位于台湖村,台湖村系台湖镇政府所在地,台湖旅店应属于征收房产税的范围。台湖旅店业主李××是房产税的纳税人,故马驹桥税务所作出的被诉征税行为并无不当。
税务律师解析
1、房产税征税范围之争由来已久。
1986年、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先后颁布实施,由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立法,以上两部税收行政法规是目前效力最高的征税依据,均将“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作为征税范围一直沿用至今。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部税收行政法规尽管规定的征税范围一致,但与之配套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在涉及农村土地内容上却出现了不一致。房产税方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008号)明确: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明确: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房产税的文件表述“不包括农村”,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文件则明确包括开征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从而导致房产税在农村房产是否属于征税范围上产生歧义。比如城中村土地上的经营性房屋,占用的是农村集体土地,行政区划上也属于该村民委员会。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文件规定,只要地点位于城市,哪怕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也要征税,而按房产税文件规定,可以理解为这片区域属于农村而不用征税。
2、后续税收文件虽进行了明确但效力层级低影响力小。
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中提到:一些地区反映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为此,该通知进一步明确: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北京市房产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003号)中提到:你市房产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由你局根据条例法规和你市的行政区划划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应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一致。
上述两份税收文件均明确了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属于区域规划上的概念。特别是国税总局对北京市地税局的批复,强调了房地两税征税范围一致,从而弥合了之前房地两税配套解释规定不一致而带来的分歧。但是,这两份文件仅是税务机关内部文件。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税发[2012]92号)规定: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税务机关向国内外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税收事项,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公开发布。这两份文件分别是通知和批复,尽管属于公开的税收文件,严格说来连税收规范性文件都不算,对税收行政相对人的影响力微乎其微。这也就不难理解还有人对1986年《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这一表述存在误解。
3、具体征税范围应当以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为标准。
《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均规定了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为征税范围,尽管其中既有城市、县城这些城乡规划上的概念,又有建制镇这样的行政区划上的概念,但考虑到制定房地两税条例时,城乡规划尚未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在之后二十年左右的2007年才制定实施的。当时这些概念上的不一致,并不影响对征税范围的理解。并且其后的一系列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关内部文件,陆续明确房地两税的开征范围一致,是以区域划分而非性质来划分。
根据《立法法》确定的原则,税法可以规定在哪个区域如何征税,但这个区域怎么划分,包括什么不包括什么,应当由其他法律规定或依法授权的主体才能决定。目前,我们国家对城乡具体范围的划分,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法授权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城乡规划。该法规定了编制实施城乡规划要履行严格科学的法定程序,不仅体现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且要求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的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有明确的“空间布局”地域界址清晰,使纳税人在谋划生产经营活动场所选址时,涉及房产税方面有明确的决策依据,杜绝征纳双方因是否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而引发争议。
综上,房产税明确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这里表述为地域空间概念而不是土地性质概念。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哪怕行政上还属于村集体组织,只要位于经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所认定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界线内,发生了房产税应税行为就应当依法纳税。我们常说的“城中村”,由于其位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规划范围内,税收上只关注其“城”的位置而不论其“村”的性质,属于《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
案例参考
案例:李××诉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马驹桥税务所等税务行政管理案
案号 :(2016)京03行终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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