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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兴奋剂问题的刑法规制

我国对兴奋剂问题的刑法规制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陈珂鹏
  • 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0-03-04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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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宣布了此前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和国际泳联(FINA)一案的仲裁结果,从即日开始孙杨将被禁赛8年。放眼世界,一名精英级别的运动员在其仍处于生涯巅峰期间被判以如此长时间的禁赛处罚,实属罕见。孙杨及其团队宣布,已就此仲裁结果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无论过程如何,我们都希望对于孙杨来说能有一个公正的结果。

我国对兴奋剂问题的刑法规制

【概要描述】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宣布了此前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和国际泳联(FINA)一案的仲裁结果,从即日开始孙杨将被禁赛8年。放眼世界,一名精英级别的运动员在其仍处于生涯巅峰期间被判以如此长时间的禁赛处罚,实属罕见。孙杨及其团队宣布,已就此仲裁结果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无论过程如何,我们都希望对于孙杨来说能有一个公正的结果。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陈珂鹏
  • 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0-03-04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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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宣布了此前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和国际泳联(FINA)一案的仲裁结果,从即日开始孙杨将被禁赛8年。放眼世界,一名精英级别的运动员在其仍处于生涯巅峰期间被判以如此长时间的禁赛处罚,实属罕见。孙杨及其团队宣布,已就此仲裁结果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无论过程如何,我们都希望对于孙杨来说能有一个公正的结果。 

 

此事件的爆发,使得运动员与兴奋剂的话题又重回公众的眼球。对于兴奋剂问题,我国的态度一向是予以严厉打击。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北京冬奥会筹办工作时就曾指出:“坚持对兴奋剂问题零容忍,把冬奥会办得像冰雪一样纯洁无瑕”。我国于1995出台的《体育法》(于2016年修正)及2004年出台的《反兴奋剂条例》(于2014年修订)都对涉兴奋剂问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其中也不乏刑事处罚;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涉兴奋剂行为的入刑问题。下面,我们将对不同身份人员涉兴奋剂行为的刑法规制进行讨论。

 

【涉兴奋剂行为的刑法规制】

(一)对走私、经营者的刑法规制 1.《解释》第一条: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目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二)用于或者准备用于未成年人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的; (三)用于或者准备用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涉案物质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但偷逃应缴税额一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对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评析:该条款根据涉案对象的不同,规定了两种走私犯罪:一类是刑法第151条第三款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这种场合,所涉案件的对象不仅在兴奋剂目录范围之内,而且该涉案物质还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另一类是刑法第153条所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这种场合,所涉案件的对象不在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之列,但属于进出海关必须申报缴税的物质的场合。本条解释是为了堵截国际体育比赛时自带兴奋剂进出国(边)境而做的规定。 

 

2、《解释》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评析:兴奋剂目录当中所列物质并不全都有害,如有些精神麻醉类药品就属于日常的医药类用品,很多人在治疗、药用方面不能缺少。但对这类物品的经营,国家实施严厉的管控,体现在这些物品必须专营专卖或者限制买卖。未经许可而擅自经营,情节严重的,构成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严厉查处兴奋剂供应渠道,严格禁止兴奋剂非法流通,从源头上治理兴奋剂问题,是反兴奋剂综合治理体系中最为关键、必要、有效的环节。

 

(二)对提供者的刑法规制

1、《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条: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对运动员进行辅助和服务的人员,统称为运动员辅助人员,包括领队、教练、医生、训练师、按摩师、联络人员等等。对于这些人员,如果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涉罪名可能有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等。 

 

2、《解释》第三条: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的“情节恶劣”,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 (一)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使用的; (二)引诱、欺骗未成年人、残疾人长期使用的; (三)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评析:这是本司法解释的“亮点”条款。这一规定属于扩张解释,即超出了“虐待”之通常含义、字面含义的解释。“虐待”的通常含义是指用残暴狠毒的手段对待某些人或某些事物,如身体虐待、情绪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等。未成年人因缺乏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而受法律特别保护;对残疾人负有监管职责的监护人,负有善待残疾人的特殊责任。所以,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即使普通人觉得其动机是“善良”的,在体育运动中对未成年人、残疾人非法使用兴奋剂的,既是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的身体损害,也是违背体育精神的。只要在一定时间段内持续性地向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兴奋剂,即这种损害在时间上有一定的持续性,就应当认定为刑法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虐待”。 

 

3、《解释》第四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录用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及的体育、体能测试等体育运动中,组织考生非法使用兴奋剂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犯罪而为其提供兴奋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评析:近年来,兴奋剂的使用已经不仅限于体育比赛,在一些高校体育特长生、自主招生以及公务员录用体质测定当中,也出现了组织、帮助他人使用兴奋剂,或者明知他人为帮助他人考试作弊用而为其提供兴奋剂的行为。公平是国家考试的生命线,非法使用兴奋剂,是是对考试公平的直接挑战,是一种考试作弊行为。因此这种情况,实质上就是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的组织考试作弊罪。 

 

(三)对生产、销售者的刑法规制

《解释》第五条:生产、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评析: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或者饮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对成分、原料和添加物质都有一定要求,绝对不允许添加涉及兴奋剂的物质,因此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兴奋剂物质的,构成上述犯罪。

 

(四)对管理者的刑法规制

1.《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七条: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解释》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兴奋剂违规事件,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罚。

评析:以上两个条款主要是针对负有反兴奋剂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权,在兴奋剂检测的过程中包庇、纵容他人使用兴奋剂而做的规定。

 

(五)对使用者的刑法规制

事实上,对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动用刑罚手段,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一方面,服用兴奋剂虽然对自身身体造成伤害,但是并不危害他人,且运动员对兴奋剂使用有时也不具有完全的自主性,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鲜有将运动员的自损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所以,对于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自己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无法动用刑法,只能对其外围如提供兴奋剂或者帮助、教唆使用兴奋剂的人进行刑事处罚。另一方面,从刑法的谦抑性角度考虑,已有的行业惩罚力度较大(参考上述“孙杨禁赛事件”),以不单独增设新罪名为宜。但是,由于一些兴奋剂中也含有苯丙胺类(冰毒)、苯丙胺类衍生物MDMA、MDA(摇头丸)等毒品成分,因此非法持有这些兴奋剂的人员,有可能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此,《解释》第七条也作出了类似于兜底条款的规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涉案物质属于毒品、制毒物品等,构成有关犯罪的,依照相应犯罪定罪处罚。 

 

【结语】

兴奋剂与反兴奋剂,已经成了现代体育竞技中一个突出的话题。近年来,国际国内反兴奋剂形势深刻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国际体育组织的兴奋剂禁赛对象不再限于个别运动员,而是扩展至整个运动项目。此外,兴奋剂问题还呈现低龄化特征,并向食品药品、教育考试等其他社会领域蔓延,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健康。我们深信,我国对涉兴奋剂行为的严厉打击将会一如既往、不留余力,体育健儿们不仅会将更高、更快、更强的体育比赛呈现给我们,也会在这些比赛中体现出更公平、更健康的体育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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