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民会议纪要》对施工企业向内部承包人借款的“暴雷”影响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吴静
- 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0-03-12 02:38
- 访问量:
【概要描述】《九民会议纪要》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简称,是2019年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重要成果,针对民商事审判的前沿疑难问题,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司法文件。它不是司法解释,但丝毫不亚于司法解释,对整个法院系统的统一裁判思路产生重大的影响。作为律师,不得不认真领会和学习,在学习中,却发现《九民会议纪要》的52条和53条,对施工企业和内部承包人之间的借款问题,有可能产生重大的影
《九民会议纪要》对施工企业向内部承包人借款的“暴雷”影响
【概要描述】《九民会议纪要》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简称,是2019年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重要成果,针对民商事审判的前沿疑难问题,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司法文件。它不是司法解释,但丝毫不亚于司法解释,对整个法院系统的统一裁判思路产生重大的影响。作为律师,不得不认真领会和学习,在学习中,却发现《九民会议纪要》的52条和53条,对施工企业和内部承包人之间的借款问题,有可能产生重大的影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吴静
- 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0-03-12 02:38
- 访问量:
《九民会议纪要》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简称,是2019年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重要成果,针对民商事审判的前沿疑难问题,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司法文件。它不是司法解释,但丝毫不亚于司法解释,对整个法院系统的统一裁判思路产生重大的影响。作为律师,不得不认真领会和学习,在学习中,却发现《九民会议纪要》的52条和53条,对施工企业和内部承包人之间的借款问题,有可能产生重大的影响。为此,与大家分享和探讨。
一、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借款关系的形成
在建筑行业,每个施工项目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工程进度款往往不能得到顺利的拨付,甚至结算久结不决,或者即便结算了,也迟迟没有得到工程结算款,如此这般恶性循环,施工企业需要垫付大量的资金。而在工程建设实务中,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人,往往将承接的工程项目以内部承包的形式将项目工程交由与施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负责,由内部承包人对项目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向施工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承包费。于是内部承包人在项目承包经营期间,往往会向施工企业借款。施工企业通常比较乐意向内部承包人进行借款,一来项目的总承包人是施工企业本身,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可控。二来施工企业可以赚取一定的利差,增加施工企业的收入。
二、九民会议纪要出台前,施工企业向内部承包人借款的效力的一般认定规则
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商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
法院的裁判规则:
如果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或借款协议,约定了有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用途,符合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且借款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也就是说施工企业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实际将借款支付至内部承包人或内部承包人指定的账户。
如内部承包人未按期向施工企业归还借款的,施工企业可以向内部承包人主张归还借款,法院一般予以受理,且独立于内部承包合同进行审理。
三、九民会议纪要出台后对施工企业向内部承包人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九民会议纪要第52条【高利转贷】对施工企业向内部承包人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九民会议纪要第52条规定:【高利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
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
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
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通过以上的解读,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制度下,如果施工企业在与内部承包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时,只要有证据证明施工企业还有尚欠银行贷款未归还的,与内部承包人签订的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的,那么施工企业向内部承包人借款的行为则有可能会被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系合同无效行为。
(二)九民会议纪要第53条【职业放贷人】对施工企业向内部承包人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九民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职业放贷人】是指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浙江省公检法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款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中,明确认定了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在建筑行业,施工企业往往会同时进行几个、几十个、甚至上百个项目,施工企业在实行内部承包制度下,有可能向几十个、上百个内部承包人借款,形成借款关系,且借款数额一般都不会少。如此这般,很容易满足“职业放贷人”的条件,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三)被认定为“高利转贷”或“职业放贷人”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和对施工项目管理的影响
正如九民会议纪要所规定的,此类民间借贷行为一旦被认定为“高利转贷“行为或施工企业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该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和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施工企业仅能向内部承包人请求返还借款本金,或取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资金占用费。
九民会议出台前,已经签订了借款协议,尚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或因九民会议纪要的出台,很有可能会产生纠纷,诉之法院,产生一系列不良影响。正在诉讼的这类民间借款纠纷,或因九民会议纪要的出台,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导致施工企业无法实现全部债权,给施工企业造成重大的损失。内部承包人也有可能因为施工企业借款更为慎重,导致内部承包人融资更为困难,项目建设资金容易出现断链,不利于项目开发建设的顺利建设。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版权所有 © 2020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桂ICP备07001463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