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到期的借款能否提前收回?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黄永辉
- 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0-03-23 19:13
- 访问量:
【概要描述】在民间借贷中,在借款人不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但借款期限未满的情形下,出借人是否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呢?笔者通过一个案例结合原被告观点来分析提前收回的可能性及注意事项。
未到期的借款能否提前收回?
【概要描述】在民间借贷中,在借款人不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但借款期限未满的情形下,出借人是否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呢?笔者通过一个案例结合原被告观点来分析提前收回的可能性及注意事项。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黄永辉
- 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0-03-23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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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在借款人不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但借款期限未满的情形下,出借人是否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呢?笔者通过一个案例结合原被告观点来分析提前收回的可能性及注意事项。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起至2016年6月,王某乙向王某甲借款145万元。王某甲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王某乙。借款后,王某乙未依约还款。2019年1月9日,王某乙重新立写借条给王某甲收执,确认王某乙尚欠王某甲借款本金145万元,前期利息为45万元,本息合计190万元,双方约定分期还款,其中,2019年2月4日前偿还5万元,2019年6月偿还30万元,2019年9月偿还30万元,余下125万元于2019年底前全部还清。
此后,王某乙于依约向王某甲偿还第一期还款5万元,2019年2月之后的还款就逾期未,且不接听电话。王某甲遂于2019年8月份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乙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二、原被告的观点
在庭审中,被告王某乙的代理人则认为,王某甲无权要求王某乙提前归还欠款,理由是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意味着125万元借款的还款条件未成就,因此,王某甲有权拒绝提前还款125万元。
原告王某甲的代理人认为,由于王某甲逾期不还款且不接听电话,其行为表明其已经不履行还款义务,王某乙已构成预期违约,因此王某甲有权按照《合同法》第108条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乙提前还款;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属合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关于确定债权借分期还款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合法有效。其次,有息借贷属于有偿合同,截至庭审之日(2019年11月份)本案已有三期款项合计65万元的履行期限届满,被告偿还了其中的5万元,剩余60万元已到期款项未偿还,达全部欠款185万元的32%左右,被告构成预期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三、律师评析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合理且依法有据。在这里,重点就出借人能否提前收回借款的依据进行分析。通常,金融借款合同中都有一个加速到期条款,其核心意思是一旦发生借款人拖欠利息等情形,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但在民间借贷中,通常没有此类条款。尽管如此,如果按照被告代理人的观点,非要等到借款到期才能收回,对出借人是不公平的,难道出借人只能坐以待毙?显然不是。在于双方没有约定提前还款的条件下,出借人要提前收回借款,只能跳出原先所签订的合同,从我国《合同法》等法律中找出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恰好在《合同法》第94条规定就是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出借人可以以此规定来行使其权利。《合同法》第9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参照《合同法》167条关于“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对借款人达到预期违约的认定条件进行细化。在现实生活中,只要借款人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出借人均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
当然,能事先在合同中增加一款关于“借款人逾期还款其中某一期的款项或者累计达到多少时,则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本金及利息”的约定,那是最好不过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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