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同望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同望
imgboxbg
当前位置:
首页
/
/
/
管理人如何审查决定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抵销权请求

管理人如何审查决定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抵销权请求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黄炜炼
  • 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0-03-25 19:15
  • 访问量:

【概要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破产抵销权制度,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也对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效力、禁止事由等都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管理人在依法履职责过程中遇到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行使抵销权请求的情形时,需要对债权人的请求进行必要的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那么在实践中管理人如何审查决定债权人提出的行使抵销权请求呢?

管理人如何审查决定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抵销权请求

【概要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破产抵销权制度,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也对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效力、禁止事由等都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管理人在依法履职责过程中遇到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行使抵销权请求的情形时,需要对债权人的请求进行必要的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那么在实践中管理人如何审查决定债权人提出的行使抵销权请求呢?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黄炜炼
  • 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0-03-25 19:15
  • 访问量:
详情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破产抵销权制度,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也对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效力、禁止事由等都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管理人在依法履职责过程中遇到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行使抵销权请求的情形时,需要对债权人的请求进行必要的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那么在实践中管理人如何审查决定债权人提出的行使抵销权请求呢?

 

一、破产抵销权的定义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破产财产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二、管理的人审查内容

(一)行使主体是否是债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从以上规定可知,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主体为两类:债权人和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时的管理人。本文探讨的是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的情形,因此需要管理人需要审查行使主体是否是债权人。

 

(二)行使时间是否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方案公告前

 

考虑到破产案件的效率及成本,破产债权人的抵销请求应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方案公告前提出。

 

(三)行使条件及方式

 

1.破产债权人须就待抵销债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由于抵销权行使的前提需双方互负债权债务,因此债权人须就待抵销债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且该债权通过管理人审查和债务人、债权人会议核查等程序,并经法院裁定确认。

 

 2.破产债权人须向管理人书面提出主张抵销请求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破产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行使抵销权,其应当向管理人提交书面通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其中破产债权人提交相应材料应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内容:

(1)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破产债务人负有债务;

(2)不存在禁止抵销的事由(禁止抵销的情形见下文第(四)点)。

 

(四)权利的行使不存在禁止抵销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三种不得行使抵销的情形: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得用于抵销;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在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取得的债权,不得抵销。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禁止抵销的情形

(1)第四十四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四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二)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三、管理人对破产抵销权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对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

1.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四、抵销之后存在差额的处理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抵销,以等额抵销为原则,如双方等额抵销之后,被抵销债务超过破产债权的部分管理人依法向债权人主张清偿;对抵销后破产债权超过被抵销债务的部分,归入债权人的破产债权。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版权所有 © 2020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桂ICP备07001463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