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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望分享 | 因几十元稿费损失十几万元个税扣除费用的尴尬暂时化解

同望分享 | 因几十元稿费损失十几万元个税扣除费用的尴尬暂时化解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俞锟
  • 来源:同望税律
  • 发布时间:2022-05-29 09:53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同望分享 | 因几十元稿费损失十几万元个税扣除费用的尴尬暂时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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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俞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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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眼看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都要结束了,本以为税务总局送出的一项政策红利,大家已经在3月31日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前笑纳了,前两天和一位负责为其他律所作账的财税公司朋友聊起来,才发现他们还没注意政策发生了变化。笔者作为一名略懂财税知识且对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的人士,也就是大家笑称懂得越多越怕死的一类人,之前为了确保经营所得的纯洁性,已无奈拒绝了几笔授课费和稿费。为了不再出现这种尴尬,有必要把1号公告相关内容再拿出来提示一下,如果符合条件前期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没有申报扣除费用,抓紧在6月30日前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并更正申报还都来得及。

 

 

一、政策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以下简称1号公告)。此举,在操作层面解决了2018年《个人所税法实施条例》修订后,以经营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但又取得综合所得的群体,横亘在个税费用扣除方面的障碍。

 

 

二、问题的由来

 

2018年8月,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重大修改,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年6万元,增加了多个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所得并入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纳税。原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改称经营所得,计税方式延续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按年度汇算缴纳。

 

在2019年1月1日新个税法生效前,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生产、经营所得均分类计算,并且仅在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这2类所得中允许按月扣除3500元,由于工资、薪金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从取得途径上看是相斥的,原则上不会出现既取得工资薪金,又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情况,因此,一般不会出现在哪安排扣除费用的烦恼。即使出现,2类所得依法都可以扣除,选一个扣除就解决问题了。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将同样体现个人体力、智力、技能、知识劳动结果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并为综合所得,以年度取得的收入减除6万元基础费用以及各项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个税。这就改变了之前只有工资薪金、生产经营2类所得才能享受扣除费用情况,使更多同类劳动收入能够公平享受国家给予的个税扣除红利,是一项较为科学、合理的设计。那么只要再将改了个名字的经营所得,按此前的规定,重新明确新的扣除标准,就万事大吉了。

 

笔者特意查询了2018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每一纳税年度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说明》中对十五条是这样表述的:2000年,国务院决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对其业主、个人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次修订实施条例明确个人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纳入经营所得,同时,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将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纳入经营所得。此外,考虑到现行政策对生产经营所得规定了每年减除4.2万元费用,新税法将个人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年6万元后,为保持政策衔接,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的经营所得,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财政部、税务总局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的设计,是在继承原规定的基础上融入了新标准,既考虑了历史沿革,又紧贴形势发展,兼具了税收立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但是,2个月之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第十五条并没出现修订草案相关内容,而是增加了一款颠覆传统的表述(以下简称条例十五条第二款),即: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产生的影响

 

条例十五条第二款一经公布,非议不断。之前,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即使有其他所得,基本上都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规定费用,除非你不想在这边扣,起码有得选。但这么一改,单纯取得经营所得的怎么扣除明确了,但既取得经营所得,又取得综合所得的该怎么扣没说,于是只能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按取得综合所得扣除规定费用。更要命的是新的综合所得不仅包括与经营所得相斥的工资、薪金所得,还包括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3类所得经常与经营所得并存,于是就出现了没得选、不够扣等一系列问题,让一部分以经营所得收入为主,以其他收入为辅,并且无法实现核定征收的群体躁动起来。

 

以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例,律所发给其每月5000元“工资”,全年取得法律收入26.48万元,承担律所年度亏损费用1万元。该合伙人有6万元基础扣除费用和子女教育、后续学历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扣除费用6.48万元。之前在《律师事务所纳税人身份应当如何认定》这篇文章中介绍过,律所在税法上被认为是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合伙人不论取得“工资”也好“办案提成”也罢,只要来源于律所的收入都要按“先分后税”的原则确定所得额后,再按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情形一:按照上述情形,由于该合伙人只有经营所得,根据条例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没有综合所得的情形,因此6万元基础扣除费用和6.48万元专项扣除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除,即(0.5×12)+26.48-1-6-6.48=19万元,年度应纳个税(190,000×20%)-10,500=27,500元。

 

情形二:该合伙人因在某刊物发表了一篇文章,又取得100元稿费,按80%×70%=56元稿酬所得计入综合所得。此时,根据规定,一旦取得综合所得,只能在综合所得中扣除所有费用。尽管综合所得只有56元,远远不够扣6+6.48=12.48万元的费用,但纵观我国个人所得税历来的规定,只能在一处所得中扣除,扣到零为止扣不完的也没用了,从来没有把扣除费用拆开,这边扣一点,扣不完留到其他所得中扣的规定。因此,就出现了因为56元稿费导致12.48万元本可以享受的扣除费用被浪费。

 

这时看看税负情况,年度应纳个税由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两部分组成,其中综合所得为:0.056-12.48=-12.424万元,由于为负数应纳税额为0;经营所得为(0.5×12)+26.48-1=31.48万元,需要缴纳个税(314,800×30%)-40500=53,940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情形二就比情形一多收了几十元稿费,导致十几万扣除费用被浪费,最终造成税负上升了96%。同样,以经营所得为主再取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也会出现类似情况。

 

那有人说不要这56元不就行了,但如果不是56元,而是5600元、5.6万元,你不要会不会心痛!当然实现财务自由综合所得已经超过了扣除额就另当别论了。况且有时候连自己都搞不清楚是什么性质收入。比如律师常常取得的培训授课费用,有时是顾问单位作为法律服务一部分,按生产经营收入由财务发到你卡上,有时是临时联系的非顾问单位,对方按劳务所得预扣了个税后将授课费打到你卡上,此时个税APP已经在综合所得中记上一笔了,你以为根本没取得经营所得之外的收入,到第二年汇算清缴时就傻眼了。

 

 

后记

 

1号公告以税收规范文件一己之力,扭转了条例十五条第二款这一税收行政法规之规定,律所合伙人终于可以选择在经营所得中扣除规定费用,安心取得授课费、评审费、稿酬等综合所得了。但作为法律人,在感到欣喜之余也隐隐有一丝担忧,生怕悬在头上的条例十五条第二款,哪天又跳出来兴风作浪。于是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中反复为1号公告找法律支撑,翻来覆去总算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找到了些沾边内容,即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取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以及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希望这些授权性法规能让国家税务总局通过1号公告扛起纠正《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十五条第二款这面旗帜,在后续年度的个税汇算清缴事项中延续2021年度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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