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同望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同望
imgboxbg
当前位置:
首页
/
/
/
同望分享 | 个人从企业取得资金视同分配政策的税法沿革

同望分享 | 个人从企业取得资金视同分配政策的税法沿革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俞锟
  • 来源:同望税律
  • 发布时间:2023-04-10 10:22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同望分享 | 个人从企业取得资金视同分配政策的税法沿革

【概要描述】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俞锟
  • 来源:同望税律
  • 发布时间:2023-04-10 10:22
  • 访问量:
详情

前言

近日,客户看到网上视频上称:2003年158号文件关于股东向公司借款视同分配的规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此合伙人向其企业借款不会视同分配被征收个税,如果再以非合伙人身份签个借款协议,象征性约定点利息就更保险了。于是客户咨询这种“筹划”靠谱么?从自己的企业借款是老板们习以为常的操作,笔者将咨询回复整理了一下,结合一起非股东借款超期不还亦视为分红被追缴税款的稽查案例,一并讲清相关行为的涉税问题。

 

一、案例介绍

行政相对人:XX混凝土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XX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曾某浩父亲曾某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向公司借款合计11,620,000元长期未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曾某向公司借款合计11,620,000元长期未还,应认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经检查发现,上述长期未还借款未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XX混凝土有限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为2,324,000.00元(11,620,000×20%) 

 

处罚内容:对XX混凝土有限公司应扣未扣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62,000.00元(2,324,000.00×50%)

 

二、税务律师解析

我们国家的税法体系包括了众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尽管十分庞杂,但相关规定都有其制订的背景和发展的历史沿革。一项经济行为可能涉及若干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回答好客户的这个咨询问题,首先要掌握完整的个人向企业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法脉络。

 

我们知道自然人借款原则上不涉及纳税事宜,但也有例外情况,即视同分配。关于个人向企业借款视同分配税收政策的出台,初衷是解决个人投资者将企业资金变相占为己有,导致高收入群体分配不公而出台的税收征管举措。早在2001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就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要求私营公司在账上有净利润不分配的,超过1年就强制依照出资比例视同向股东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是当时针对高收入者加大税收执法力度背景下的“有力举措”,但其仅仅针对私营公司,并且变相剥夺了股东分配的自治权,与不断完善的《公司法》渐行渐远。

 

2003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废止了2001年57号文件中强制分配净利润的规定,并以行为列举的方式堵上个人投资者从企业变相分配,以及公司制企业投资者以借款为名长期占用企业资金的税收漏洞,这也就是大家耳熟能详所谓“股东向公司借款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的超过当年12月31日未归还就视同分红”的税法依据。200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台了《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明确了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向企业借款符合特定情况亦视同分配,应当依法依规纳税,这也堵上了2003年158号税收规范性文件留下的口子。

 

2008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除了强调之前2003年158号、2005年120号文件中关于投资者从企业取得资金视同分配情形之外,进一步将范围扩大至企业相关人员,也就是明确除了投资人之外的企业员工从企业取得资金也要视同分配的情形,并且规定了不同主体视同分配后应当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至此,现行有效的3个税收规范性文件构成了个人向企业取得资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法依据。

 

了解完成上述文件制订的历史沿革,再回到客户的咨询,显然网上这种筹划方案很不靠谱,可谓“知其一未睹其二,见其外不识其内”。以本文稽查案件为例,该案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亲属,假如换成是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亲属,也发生了相同的行为,很可能仅仅是在违法事实部分将违反“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替换成违反“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就将这个“筹划”行为定性为偷税。

 

当然,主体不同导致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不同,在适用不同税法依据时也应当符合其规定的情形,加之相关证据也会影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判断,这些因素在个人从企业取得资金这项经济行为的认定上,只是影响纳税金额“量”的变化,还是可能影响“质”的认定?笔者将在后续文章中阐述,敬请关注。

 

三、案例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信用信息双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惠税一稽罚〔2022〕158号

 

四、税法索引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版权所有 © 2020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桂ICP备07001463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