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隐瞒发热症状擅自外出活动,也可能会面临刑事追究!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陈贞、陈潇
- 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0-02-04 16:05
- 访问量:
【概要描述】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到了最关键的时刻,全国人民众志成城,但仍有极少部分人枉顾他人生命安全,为国法所不容。据人民网2020年2月1日的报道,在青海省西宁市已经有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患者苟某因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被当地公安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隐瞒发热症状擅自外出活动,也可能会面临刑事追究!
【概要描述】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到了最关键的时刻,全国人民众志成城,但仍有极少部分人枉顾他人生命安全,为国法所不容。据人民网2020年2月1日的报道,在青海省西宁市已经有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患者苟某因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被当地公安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陈贞、陈潇
- 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0-02-04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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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到了最关键的时刻,全国人民众志成城,但仍有极少部分人枉顾他人生命安全,为国法所不容。据人民网2020年2月1日的报道,在青海省西宁市已经有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患者苟某因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被当地公安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据网上报道,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苟某的行为所涉嫌的刑事罪名
2003年5月,在“非典”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这个解释至今仍然适用。
根据上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重点解释了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而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定罪问题。
实践中,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在治疗期间,因对隔离治疗措施、治疗条件等不满或者其他原因,如对病情比较恐惧想回家、担心生意受影响等等,而擅自脱离隔离,导致病毒在社会健康人群中传播,造成群众恐慌、有关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的防控措施,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极大。
按照《解释》的规定,对这种行为定罪处罚要把握三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
二是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
三是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即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对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结果表现为过失,而且应当具有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故意传播传染病,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按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因此,苟某的行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苟某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面临以下四种不同的刑责:
一是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是过失传播传染病病原体,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是过失传播传染病病原体,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律师提示
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力非常强,据报道称30余人一起开会就有11人被传染,某同学聚会一人带病全员被传染。在全国上下都在共同预防传染的时候,一个携带病毒的人传播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它的危害性足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我们作为普通公民,应如何做呢?
首先,我们应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服从检验检疫的相关工作。我们在公共场合应服从检验检疫的相关要求,进行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和手部消毒等防疫工作。
其次,我们应积极主动如实报告自身情况。如果过去14天内曾经造访过武汉或者与在过去14天内有武汉生活史的人接触的话,应及时向所在地的物业、居委会等相关部门通报。
再次,我们应当响应政府号召,在疫情高发期居家隔离,尽量少接触外界人群,进行自我防护。
如果,我们已经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是已经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但尚未确诊的疑似患者,又或是曾经与患者亲密接触而很有可能被感染时,又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我们应主动向当地卫生疾控部门报告。如果过去14天内曾经造访过武汉或者与在过去14天内有武汉生活史的人接触,且发热大于37.3℃的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应当到所在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排查诊治。
其次,如果我们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要放下心理包袱,安心接受隔离治疗。
最后,我们对新型冠状病毒不可有“侥幸”心理。不能因为自己觉得没事,不能觉得自己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因而不参与自我隔离。像本文案例中的苟某那样意图逃避卫生防疫部门的检查,看似一时可以肆意妄为,但最终必然遭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不是绝症,大家不必过度恐慌,大多数患者预后良好,没有后遗症,儿童病例症状相对较轻,只有少数患者病情危重。死亡病例多见于老年人和有慢性基础疾病者。只要大家众志成城,自觉隔离,自觉接受治疗,就一定能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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