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别被口罩遮住眼——利用公益捐赠避税真能名利双收?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俞锟
- 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0-02-10 09:36
- 访问量:
【概要描述】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也就是森根比亚与武汉仁爱医院有关联关系,一方捐赠节省税费,一方免费拿到物资,不仅省下来一大笔税费,还能落得个热心公益的好名声,如此“骚操作”名利双收!一时之间,红会和莆田系这两个曾经的“网红”再次成为网上口诛笔伐的焦点。那么这样“操作”真的能名利双收么?下面笔者就从法律各税收法规、政策的角度,给大家作个分析。
别被口罩遮住眼——利用公益捐赠避税真能名利双收?
【概要描述】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也就是森根比亚与武汉仁爱医院有关联关系,一方捐赠节省税费,一方免费拿到物资,不仅省下来一大笔税费,还能落得个热心公益的好名声,如此“骚操作”名利双收!一时之间,红会和莆田系这两个曾经的“网红”再次成为网上口诛笔伐的焦点。那么这样“操作”真的能名利双收么?下面笔者就从法律各税收法规、政策的角度,给大家作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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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俞锟
- 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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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2月6日出台的2020年第8号、9号、10号公告,涉及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其中9号公告就明确了抗疫捐赠税收优惠事项。而在此之前,公益捐赠能避税的说法,借助湖北红十字会捐赠口罩分配事件,已经在网络上流传开来。1月31日湖北省红十字会“捐赠口罩给莆田系医院”的消息在网络上“炸了锅”,经过一番发酵后,湖北省红十字会于2月1日承认在物资分配过程中存在的审核把关不严、执行程序不严格、工作不细致、作风不扎实等问题,并表示要作出深刻检讨,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规追责。2月4日,经湖北省纪委监委研究并报省委批准,湖北省红十字会三名领导被问责,其中一名专职副会长被免职。 然而,网民们显然没有放过的意思,红会一边道歉的同时,就有网友爆出,捐赠者北京森根比亚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森根比亚)与受捐者武汉仁爱医院竟然是一个老板,相当于把钱和物资从左口袋挪到右口袋,自己人捐给自己人,同时骗取捐赠发票,逃税避税。还有网络大V也贴出题为《企业如何成功避税且名利双收?莆田系武汉仁爱医院手把手教你》的文章,提出莆田医院的大佬们通过自己控制的贸易公司A采购自己控制的另外医疗器械公司B的医疗器材,比如10万元口罩,然后作价36万元捐给红十字会,通过红会指定捐给自己所有的医院。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也就是森根比亚与武汉仁爱医院有关联关系,一方捐赠节省税费,一方免费拿到物资,不仅省下来一大笔税费,还能落得个热心公益的好名声,如此“骚操作”名利双收!一时之间,红会和莆田系这两个曾经的“网红”再次成为网上口诛笔伐的焦点。
那么这样“操作”真的能名利双收么?下面笔者就从法律各税收法规、政策的角度,给大家作个分析。
一、捐献方能节省税费么?
针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大家捐赠的主要是现金和医疗物资,其他诸如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股权等内容的捐赠税收政策,本文暂不讨论。直接捐赠现金不涉及增值税的问题,那就看捐赠物资是如何规定的。
1.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亦明确了上述行为应当视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的意思就是虽然不是真的卖掉了货物,没收到一分钱,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在税法上还是要把货物当作卖掉来处理,比如增值税上就要计入销项税额来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就要确认收入计入应税所得额。
那网上不是说“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吗?今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刚公布的最新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抗疫捐赠免征增值税,但网上说的时候,还没有这个政策呢!
之前涉及公益捐赠物资减免增值税的有效规定,只有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公告):其主要内容是: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而针对汶川地震、鲁甸地震、芦山地震、舟曲泥石流等受灾地区捐赠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均已过期。也就是说,捐赠人向湖北红十字会捐赠口罩的时候,在增值税上还不能享受减免,还要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下面我就在当时的税收政策下进行测算分析。
回到网络上流传的“操作”方案上,把10万元的口罩作价36万元,捐给红十字会,按视同销售的规定,相当于进货10万的口罩以36万元卖掉,赚了26万,无论这个加价环节是在A贸易公司完成,还是在B医疗器械公司完成,终究需要缴纳26/1.13×13%=2.99万元增值税。 别人都是多少钱进的货,按多少钱捐出去,没有增值自然也不用交增值税。而如此操作,既要捐物资,还要额外给国家交增值税!
可是有网友说,增值税是多交了一点,但多加了26万,捐赠时企业所得税可以抵扣回来啊,还是赚了么!真实是这样么?下面我们再看看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均明确,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如果是普通企业,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多加这26万企业还要多交26×25%=6.5万元的税,如果象森根比亚这样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多加的这26万元企业也要多交26×15%=3.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就是关于公益捐赠的一般性规定。
首先,要跟大家明确一下,捐赠确实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但抵扣的金额是算在应纳税所得额上面,当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由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普通企业25%的税率,高新企业15%的优惠税率,小微企业不到10%的优惠税率,这样算下来就没有多少了。
其次,计算抵扣时还有条件限制,捐赠当年超过利润12%部分要在今后三年才能抵扣。也就是说假如你今年赚了100万,而捐了36万,但今年也只能扣除100×12%=12万,在算企业所得税时最多可以少缴12×25%=3万元,剩下24万在以后三年内扣完,如果不幸今后三年企业都是亏损的,那这24万元就作废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的9号公告,此次疫情符合条件的捐赠,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不受年利润12%的限制。而之前能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只涉及脱困地区的扶贫捐赠以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公益捐赠。在今天之前,都没听说有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特殊优惠政策。
就算按新的优惠政策允许捐赠方全额扣除,通过湖北红十字会捐赠36万元口罩,可以一次性扣除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则少缴企业所得税最多为36×25%=9万元;森根比亚作为一个高新技术企业,则少缴企业所得税36×15%=5.4万元。
按网上流传的操作模式,我们从企业利润的角度分别测算看看捐赠企业到底有没有占到便宜。
(1)假设A公司是普通企业,花了10万元从关联公司B进了口罩,加价26万,捐给红十字会。成本10万,增值税2.99万,企业所得税6.5万,捐赠抵扣所得税9万,此次捐赠行为共计损失利润10+2.99+6.5-9=10.49万元。
(2)假设A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花了10万元从关联公司B进了口罩,加价26万,捐给红十字会。成本10万,增值税2.99万,企业所得税3.9万,捐赠抵扣所得税5.4万,此次捐赠行为共计损失利润10+2.99+6.5-9=11.49万元。
如果A公司老老实实的按进货价捐出去,我们再测算一下它的利润情况。
(1)假设A公司是普通企业,花了10万元从公司B进了口罩,原价捐给红十字会。成本10万,增值税为0,企业所得税为0,捐赠抵扣所得税2.5万,此次捐赠行为共计损失利润10-2.5=7.5万元。
(2)假设A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花了10万元从公司B进了口罩,原价捐给红十字会。成本10万,增值税为0,企业所得税为0,捐赠抵扣所得税1.5万,此次捐赠行为共计损失利润10-1.5=8.5万元。
这么一比较可以看出,捐赠方无论如何捐出去的都比抵回来的多,想利用公益捐赠来避税,真的想多了!而网上流传的这种操作模式除了多交“智商”税外,没有任何避税作用!
有网友提出,这次“口罩门”关键是把钱和物资从左口袋挪到右口袋,自己人捐给自己人,即使捐赠方没占到便宜,但受赠方占便宜啊!
二、受赠方取得捐赠物资还要纳税么?
1.增值税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武汉仁爱医院取得的口罩无需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森根比亚开不开发票,开什么发票,对武汉仁爱医院来说都无所谓。
但如果受赠单位不是医疗机构,比如是火神山医院的建设单位中建三局,其提供的建筑服务要缴纳增值税,按规定取得捐赠物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假设中建三局获得这批价值36万元的口罩,同时又取得捐赠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比单纯只得到物资没有专用发票,少交增值税36/1.13×13%=4.14万元。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接受捐赠收入纳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一般性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为免税收入。那么被定义为莆田系的武汉仁爱医院,其获得的捐赠物资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关键要看它到底是不是非营利组织。
国务院体改办等8部门在2000年联合颁布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卫生改革的意见》,首次对医疗机构进行分类,把医疗机构区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明确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助,需执行政府指定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从此之后,我国医疗机构管理上分为公立非营利医院、民营非营利医院和民营营利性医院。公立非营利医院是事业单位,由政府卫计部门管理;民营非营利医院是合伙制法人,在民政部门注册;民营营利性医院是公司制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
根据曝光的信息,仁爱医院全称为武汉仁爱医院有限公司,是一家公司制的民营营利性医疗企业。因此,武汉仁爱医院收到捐赠物资,要全额计入收入总额,考虑到能成立医院的一般也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一般都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与武汉仁爱医院类似,莆田系医院基本上都属于民营营利性企业,应当照章纳税。
根据网上流传的这种操作模式,莆田系医院收到36万元的口罩,还要额外再交一笔36×25%=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原本价值10万的口罩,只用交10×25%=2.5万元,自己人让自己人多交了6.5万元税款,妥妥的属于“智商”税!
三、捐赠物资价值由谁说了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规定,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并且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如前面所分析,要向公益机构证明这些口罩值36万元,就要有36万的发票,开了发票意味着要额外付出一大笔“智商”税。而湖北省红十字会,尽管面对此次疫情在捐赠物资分配中确实存在不少问题,但也不至于让莆田系指哪捐哪。也就是说,10万块钱进货的口罩,你想按36万元捐出去,除非你的关联企业愿意开出36万元销售发票,要不就是慈善机构是你家开的,否则比正常高出3倍多的价格,你又拿不出个合理说法,谁也不会给你开出36万的公益捐赠发票或非税收据,捐赠方不能取得合法的捐赠凭证,也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应的捐赠金额,又要损失一大笔钱!
据了解,此次口罩的捐赠方森根比亚和湖北省红十字会,均否认存在定向捐赠的情形,而总共3.6万个KN95型口罩,除了武汉仁爱医院,另一半分给了公立医院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
综上所述,网上流传貌似有模有样的公益捐赠避税模式,经不起分析推敲,献爱心客观上就要割肉,相关税收优惠是对这种行为给予鼓励,给与捐赠方一定的弥补,但要想名利双收,除非你敢简单粗暴的偷逃税款,否则再“骚”的操作也难以实现。
四、定向捐赠面临什么风险?
1月31日,笔者以《向武汉献爱心,换个姿势更完美》为题,在公众号文章中建议公益慈善机构与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医疗机构合作,授权发布募捐信息,采取定向捐赠的模式,由慈善机构登记核实后直接将物资发往医院。没想到湖北红十字会口罩事件引爆舆论后,2月1日武汉市红十字会率先调整了捐赠流程,允许境内单位或个人如定向捐赠医院,直接与定向捐赠医疗机构对接,确认后直接将物资发往受捐单位。如有捐赠凭证需要,后期可凭受捐单位相关证明到红十字会办理捐赠手续。这也是红十字会公信力和能力受到广泛质疑,非常时期的无奈之举。但步子一下迈那么大,步调也不一致,在配套监管措施尚未出台前可能面临不少问题。
1.捐赠人不能享受税前扣除政策的风险。
财政部税务总局今天发布的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如果直接向医院捐赠,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该医院必须是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相信后续会有相应的名单目录,如对非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直接捐赠,则只能按照公益捐赠的一般性税收规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二是捐赠的物资仅限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果不属于上述范围,比如现金、工作人员生活用品等,也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而2月1日武汉市红十字会的决定,显得比较仓促,涉及直接捐赠的物品和医院,较为笼统,如果捐赠人仅按红十字会的指引直接实施了捐赠行为,可能其中的存在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情形,从而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2.擅自开展公开募捐被处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慈善法》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由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慈善组织进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明确: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武汉市红十字会允许向医院直接定向捐赠,即视同按《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但武汉市红十字会的公告,并不能代表武汉之外的公益组织的态度。其他地区的医院、非医疗机构、甚至个人,在没取得当地慈善组织授权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开募捐,仍有可能涉嫌违反《慈善法》的规定,最高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结合这次疫情公益捐赠暴露出的问题,相信相关的法律、法规将作出更符合社会状况的调整。
3.以关联企业为捐赠受益人违规操作的风险。
《慈善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由于以前慈善组织均是以非定向捐赠为主,定向捐赠为辅的模式分配捐赠物资,凡涉及定向捐赠的,公益组织有机会投入更多的精力来审核把关。如今武汉市红十字会允许境内单位或个人如定向捐赠医院,直接与定向捐赠医疗机构对接,确认后直接将物资发往受捐单位。这里的医院并未明确专指公立的非营利性医院,如果民营营利性医院和捐赠方具有关联关系,这种充分放权的定向捐赠模式,确实可能被利用,以捐赠资金、物资之名,行转移利润、调节税赋、资金融通之实。
4.骗取凭证偷漏税款的风险。
定向捐赠直接和医疗机构对接,后期到公益组织开具捐赠凭证时,仅凭受捐单位相关证明办理捐赠手续。如果别有用心的人提供虚假、伪造的单位证明,加大物资数量,虚增捐赠物资价值,由于捐赠行为已完成,公益组织无法核实物资的真实状况,客观上增加了被骗取开具高额公益捐赠发票的可能性。另外,9号公告规定,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不法分子有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虚构价格,骗取受赠单位出具价格虚高的接收函。通过以上手段非法获取捐赠凭证用来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从而达到偷漏税款的目的。
律师提示
1.对承担抗疫任务医院的直接捐赠仅限于抗疫医疗物资,要按照募捐需求和质量标准捐赠,以免造成资源浪费。对医院的现金捐赠,还是要通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公益性组织进行,不能直接对接医院。
2.若有特定的捐赠对象,可以询问捐赠对象所在地区的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公益性组织,能否将捐献物资直接发往受捐单位再补办相关手续。如若不能,则建议通过公益性组织进行定向捐赠,并向受赠公益性组织出具《定向捐赠意向书》,写明具体的捐赠对象以及捐赠物资。
3.若没有特定的捐赠的对象,可以直接向湖北、武汉的公益性组织捐赠,也可以向本地的公益性组织捐赠,如各省、市的红十字会、慈善总会、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向其他非官方公益性组织捐赠时,要了解其是否具备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除了维护自身税收利益,还要谨防借公益之名的诈骗活动。
4. 在捐赠物品的同时,应当提供捐赠产品公允价值的证明。若该物品是企业自产的产品,可以提供该产品的定价证明;若该物品是外购的产品,可以提供外购产品的发票。
5. 在捐赠后,记得要求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组织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由受赠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直接向医院捐赠的要取得捐赠物资接收函,否则不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6. 不做谣言的传播者。特别是疫情当前,包括公益性组织在内难免乱中出错,要多一分宽容,不要毫无根据的虚构捏造事实,也不要听风就是雨,在误传误信一些真假难辨信息的基础上,自行“添油加醋”再进行传播,否则有可能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违法,甚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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