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宾爱琪
职务、职称:法律研究员(教授)、高级经济师(副教授)
办公电话、电子邮箱:17776486831 chinabaq@126.com
工作经历:
1982.02-1984.05 广西第一劳动教养所 干警
1984.05-2014.08 建行广西分行(桂建银公司律师办公室) 主任
2016.05-现在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律师
教育经历:
1978.02-1982.02 南宁师范学院 化学专业
1985.04-1987.06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 法律专业
1987.09-1990.07 中南财经大学 基建经济专业
1992.08-1994.12 中共中央党校 经济管理专业
2003.10-2003.12 中共中央党校中央国家机关干部进修班
主要业务领域:金融与投资
主要荣誉:
“2010年中国金融教育优秀研究成果奖”著作类一等奖(最高奖)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一等奖(最高奖)
“律师制度恢复30周年广西律师行业专业成绩突出奖”
“广西执业30周年律师”纪念章
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
2001-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
1996-2000年广西学法用法先进个人
1991-1995年广西优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
1992年度广西金融系统法制工作先进个人
代表性案件:
1.谋略破困——诉讼收贷。某上市公司拖欠GX银行机构贷款近30亿元,其中,J行GX分行3.21亿元。J行信贷经营部门催收一年多毫无收获,邀请律师参加对策研究会。会上,律师提出诉讼收贷动议获得认可。我带领的团队精心设计诉讼方案,并认真抓好实施落实,从管辖立案、寻找财产、找准命门、保全技巧、诉讼策略等方面入手,摁住债务人的死穴,逼迫他重组引入投资者。仅用9个月的时间,全额收回3.21亿元不良贷款,成为了全国J行的经典案例。
2.推动完善审判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批复》实施后,银行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因未办理行政审批而无效,全国有近5000亿元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之中。为化解风险,我带领的团队建议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视为该抵押已经行政审批, 并积极向各级政府汇报。在人民银行、银行业协会、各商业银行的共同努力下,该建议先后得到了市、省、国家国土资源部门的认同,最高法院下发《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发[2004]11号),明确不再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行政审批而认定抵押无效。
此外,提出的金融机构验资免责事由建议和出台审理存单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建议及文稿,分别被《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2002]21号)、《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1997]8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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