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毛锦华
职务、职称:广西同望(柳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办公电话、电子邮箱:(办公电话)0772-3903126(传真)0772-3903128
电子邮箱:maojinhua111@163.com
工作经历:从1998年9月起从事律师工作
教育经历:1992年至1996年就读于广西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时荣获广西优秀毕业生称号
主要业务领域:在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
主要荣誉:广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广西区消费者保护协会联合颁发的“广西十大维权人物”荣誉称号,柳州市司法局颁发的“柳州市先进律师” “柳州市司法系统先进党员”荣誉称号,及柳州市妇女联合会颁发的“柳州市第一届妇女维权律师团优秀律师” 荣誉称号。
代表性案件:
1、在金某诉柳州市人民政府人身损害赔偿案中,作为柳州市人民政府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判决结果为法院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
2、在柳州市天海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3、在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涉及金额累计达5000万元。
4、作为广西富川联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92户业主诉该房开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最后成功与92户业主达成和解协议,为该房开公司减少损失100万元。
5、代理柳州市桂中花苑君庭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柳州市某物业公司、柳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其退出君庭小区物业服务区域,并获胜诉,该案为柳州市此类物业纠纷第一案。
6、代理柳州市新东方市场投资有限公司诉林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涉案房屋面积达3000平方米,该案一审法院判决柳州市新东方市场投资有限公司败诉,后继续代理二审,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予以改判,并判林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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