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周兴海
职务、职称:合伙人 专职律师
办公电话、电子邮箱:13768328039 38349305@qq.com
工作经历:
1、 2001年8月至2005年3月,柳州铁路局柳州车辆段站修所工作;
2、2005年4月至2007年5月,南宁铁路局驻柳州车辆段验收室工作;
3、 2007年6月至2013年3月,南宁铁路局柳州车辆段质检科工作;
4、2013年3月至今,广西同望(柳州)律事务所工作。
教育经历:
1、1988年9月至1994年6月,桂林市灌阳县灌阳镇雷坪小学学习;
2、1994年9月至1997年6月,桂林市灌阳县灌阳镇仁义中学学习;
3、1997年9月至2001年7月,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铁路机械学校铁道车辆专业学习;
4、2002年4月至2004年11月,广西大学法律专业基础科段学习;
5、2005年 4月至2008年4月,广西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段学习。
主要业务领域:
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资产重组;股权重组;确认出资人、股东身份纠纷;侵害出资人、股东权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出资纠纷;公司合并、公司分立纠纷;法律尽职调查;婚姻家事纠纷;交通事故纠纷;金融借款纠纷等。
主要荣誉:
1、2015年7月被中共柳州市司法局机关委员会评为“2014-2015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2、2017年6月,被中共柳州市司法局机关委员会评为“2016-2017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3、2018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柳州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2017年度柳州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
4、2019年1月,被柳州市司法局、柳州市律师协会评为“2015-2017年度柳州优秀律师”。
5、2019年6月,被柳州市律师协会评为“柳州市优秀青年律师”。
代表性案件:
生某某、李某某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柳州市常青藤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黄某某、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一案
2014年3月6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柳州分行”)分别与刘某某、生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刘某某、生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郭某某、陈某某为交行柳州分行与柳州市常青藤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青藤公司”)在2014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16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500万元。同日,交行柳州分行与常青藤公司签订《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常青藤公司向交行柳州分行借款500万元整。常青藤公司无法归还贷款后,交行柳州分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常青藤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及承担律师代理费,同时要求刘某某、生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等人对青藤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某某、生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等人对常青藤公司的贷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生某某、李某某认为其并没有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不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律师接受生某某、李某某的委托,通过全面调查、收集新的证据资料,依法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过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再审判决驳回交行柳州分行对生某某、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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