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名称

李柱蓉

专职律师


所属分类:

梧州办


描述

姓名:李柱蓉


职务、职称:专职律师


办公电话:0774-3858989    14795429949


电子邮箱:675503404@qq.com


工作经历:2014年7月至2016年8月于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任职书记员;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为广西同望(梧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18年8月至今为广西同望(梧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教育经历:2014年本科毕业于梧州学院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


主要业务领域:银行保险金融、合同纠纷

代表性案件:周某挂靠湖南湘中某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中公司)承揽某某农电改造项目,陈某才受雇于周某并负责具体施工。湘中公司为陈某才等在某某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某某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陈某才在施工过程中受伤。陈某伤愈后起诉周某、及湘中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判决确认陈某才之损伤构成捌级伤残以及判决周某和湘中公司连带赔偿陈某才损失。湘中公司赔付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伤残保险金。一审法院认为湘中公司作为雇主已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事故赔偿义务,其作为投保人依法取得了向保险公司追偿的权利。做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理上诉,围绕着湘中公司不具索赔保险款的主体资格进行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以及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的规定,涉案的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具有请求权为该人身合同的受益人;根据该人身合同约定,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陈某才,湘中公司对保险公司不具保险金有请求权。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认定湘中公司不具保险金请求权资格,不具案件诉讼主体资格,驳回湘中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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