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张朝茂
职务、职称:执业律师
办公电话、电子邮箱:18807742370, 314263608@qq.com
工作经历:曾在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及年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
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婚姻继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
代表性案件:黄某经营一家建筑材料,2015年7月,福建某建筑公司因承建某项目工程,承租黄某的建筑材料,双方于2015年8月签订《租赁合同》,而合同仅由当时自称为福建某公司的项目经理张某某签字,且在随后的交易过程中,都是由其张某某签字确认,且支付租赁费用的,也是由第三人连某某支付。2018年3月,黄某与福建公司对租赁费进行结算,但在结算协议书上签字的只有张某某和另外一名自称为经理的韩某某签字。随后福建公司拖欠租金,黄某将福建公司起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福建公司多次强调张某某与韩某某不是其公司员工,二人受公司委托对外从事活动,而本案中与黄某的交易是其二人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承担支付租金的责任。
律师代理意见:福建公司虽然强调张某某与韩某某不是其公司员工,二人受公司委托对外从事活动,而与黄某的交易并没有得到福建公司的委托,但综合本案的证据,张某某、韩某某与黄某签订的合同及后面的对账单没有福建公司的盖章,但从2016年至2018年间,黄某多次运送材料到福建公司的项目工地,福建公司在明知双方交易的情况下,福建公司均没有表示拒绝,且张某某、韩某某一直是以福建公司名义对外从事活动,福建公司并没有对外声称中止二人的行为,因此,可以得知福建公司对二人的行为是表示同意,二人的代理行为是有效的。最终,经法院判决,被告福建公司偿还黄某租金3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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