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名称

张波

兼职律师


所属分类:

梧州办


描述

姓名:张波


职务、职称:法学教师、副教授


办公电话、电子邮箱:0774-38589889    18977497639    312900855@qq.com


工作经历:现任职梧州学院法学教师、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现兼职梧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常务理事。曾任职中铁十八局集团华东公司、梧州市检察院首届人民监督员;2015至2016年在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挂职民三庭庭长助理、助理审判员,参与劳动争议、医疗纠纷、土地纠纷等案件的审理。


教育经历:2002年本科毕业武汉理工大学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就读于广西师范大学法学理论研究生班,获法学硕士学位。


主要业务领域:劳动与劳务、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


主要荣誉:曾获梧州学院优秀任课教师、梧州学院“四有”好老师、梧州学院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二等奖”等奖项、教学管理工作突出贡献嘉奖等。


代表性案件:
      广西建工集团某公司下属分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某分公司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又与苏某合伙承包该工程,但与苏某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由于工程亏损,苏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自2014年11月进入工地至仲裁时的工资39.2万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7万元。作为施工单位的代理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苏某合伙承包该工程,本案主要围绕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进行抗辩。2011年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9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最高院对《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也持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观点。施工单位与苏某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而且施工单位没有安排苏某具体工作、不对其进行考勤、不对其管理等。从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不能为了达到制裁这种违法发包、分包或者转包行为的目的,就可以任意超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强行认定本来不存在的劳动关系。仲裁庭经过审理,采纳代理律师的建议,认定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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