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新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辩护与刑事风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代理,公司法务,企业合规,地方立法咨询
主要职务
- 广西同望高级合伙人、党总支专职副书记
- 广西同望刑事专业和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 广西同望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 广西同望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研究与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 广西同望地方立法研究与咨询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黄文新律师为国家二级高级律师,1985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原广西警察学院副教授。
社会职务
- 自治区民政厅特邀社会组织管理专家
- 自治区信访局第三方参与信访工作专家库专家
- 自治区公安厅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专家援助团顾问
- 自治区公安厅和南宁市公安局特邀社会监督员
- 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广西二级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
主要荣誉及业绩
- 1994年11月被广西司法厅评为广西律师工作先进个人
- 2001年12月被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评为二级高级律师
- 2011年7月被自治区民政厅评为全区社会组织“四个服务”主题实践活动优秀党员
- 2013年7月被评为广西司法厅直属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
- 2013年6月、2016年3月两次被广西律师协会评为该协会律师教育委员会优秀委员
- 2014年7月被广西律师协会评为该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 2021年1月被广西律师协会评为广西首批刑事专业律师
主要著作、论文等研究成果:
- 1997年10月论文《新刑法的施行与毒品案的辩护》在中南六省(区)律师业务研讨会作为宣读论文
- 2010年9月,论文《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业务的特点及其成因》获第三届西部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
- 2012年6月论文《警务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获第四届中国警学论坛优秀论文奖并发表于《广西警坛纵横》第18期
- 2012年8月论文《律师执业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获中南地区律师业务研讨会优秀论文奖并结集出版
- 2016年2月论文《浅议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维护》发表于《广西警坛纵横》第46期
- 2017年6月论文《辩护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应注意的问题》发表于《同望法律参考》第79期
服务过的主要客户单位名称:
顾问单位(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戒毒管理局、广西皇氏甲天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邕江港运公司、广西嘉利华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华西南农业市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兴宁区商业贸易总公司。
典型专项服务(部分):自治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托的《如何完善我区营商环境的法律制度专题论证》等辅助立法服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修订草案)》等立法征求意见、广西邕江港运公司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南宁鸿航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系列劳动争议案和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列买卖合同纠纷案及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列施工合同纠纷案专项法律服务、广西美名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权属专项法律服务、广西警察协会与杭州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及与广西某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惠警协议》合规性审查。
代表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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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新律师长期专注并专长于刑事法律事务、企业合规及行政法务,业务范围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刑事案件辩护和代理,企业改制重组、公司僵局处理、公司并购、项目投资、股权转让、合同管理、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等刑事风控、企业合规事务,以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代理、地方立法咨询服务等。执业三十多年来零投诉,其经办的众多刑事辩护案,使不少被告人得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不起诉或宣告无罪;其办理的众多公司企业诉讼、非诉案及行政争议案,以其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法律功底,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 民警蒋某被控非法搜查宣告无罪案。2000年9月南宁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蒋某被南宁市郊区检察院指控非法搜查罪,黄文新律师介入本案一、二审及重审辩护,2001年10月南宁市郊区法院作出(2001)南市郊刑重字第2号无罪判决,检察院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后又撤回抗诉。
- 刘某被控绑架改判非法拘禁案。2001年6月刘某被广西宁明县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刘某不服提出上诉,黄文新律师介入二审辩护,同年9月南宁地区中级法院作出(2001)南地刑终字第206号刑事判决,改判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叶某被控敲诈勒索不起诉案。2010年1月叶某被广西东兴市检察院指控敲诈勒索罪,黄文新律师介入本案辩护,2011年9月东兴市法院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2012年2月东兴市检察院作出东检刑不诉(2012)1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叶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 原告冯某、甘某诉被告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13年7月黄文新律师代理本案原告(实际施工人)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2月青秀区法院作出(2013)青民初第2278号民事判决,全部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回质保金10万元及其利息、支付尚欠工程款及代垫材料费2.2284万的诉讼请求(不支持招待费8731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上诉或申诉。
- 刘某被指控绑架一审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案。2016年5月刘某被桂林市中级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死刑,刘某提出上诉后,黄文新律师介入二审辩护,广西高级法院于2017年6月作出(2017)桂刑终字124号刑事判决,改判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郑某涉嫌盗窃不起诉案。2018年1月郑某涉嫌盗窃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移送江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黄文新律师介入辩护,2018年2月江南区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南宁市第一看守所作出南一看释字(2018)615号释放证明书,对郑某予以释放。
- 宋某涉嫌滥用职权不起诉案。2018年10月宋某被百色市右江区检察院指控滥用职权罪,黄文新律师介入辩护,2019年12月右江区法院作出(2018)桂1002刑初368号刑事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同月右江区检察院对宋某作出百右检不诉(2019)86号不起诉决定书。
- 阮某涉嫌合同诈骗不批捕案。2018年12月阮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南宁市公安机关拘留后移送检察院提请逮捕,黄文新律师介入辩护,2019年1月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南宁市第一看守所作出南一看释字(2019)196号释放证明书,对阮某予以释放。
- 农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起诉案。2019年1月农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南宁市公安机关移送青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黄文新律师介入辩护并代理申诉,青秀区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2月作出南市青检刑不诉(2019)31号不起诉决定书、2020年6月作出南市青检二刑申复决(2020)1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对农某分别作出相对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决定。
- 陈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不批捕案。2019年7月陈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广西平南县公安局拘留后移送检察院提请逮捕,黄文新律师介入辩护,同年8月平南县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贵港市看守所作出贵看释字(2019)124号释放证明书,对陈某予以释放。
- 甘某涉嫌赌博不起诉案。2020年5月甘某涉嫌赌博罪被河池市公安机关移送金城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黄文新律师介入辩护,同年12月金城江区检察院作出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不起诉决定书,大化县看守所作出大看释字(2020)052号释放证明书,对甘某予以释放。
- 陈某涉嫌赌博不批捕案。2020年6月陈某涉嫌赌博罪被南宁市公安机关拘留后移送青秀区检察院提请逮捕,黄文新律师介入辩护,同年7月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南宁市第三看守所作出南公三看释字(2020)136号释放证明书,对陈某予以释放。
- 张某涉嫌强奸不批捕案。2021年7月张某涉嫌强奸罪被南宁市公安机关拘留后移送青秀区检察院提请逮捕,黄文新律师介入辩护,同年8月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南宁市第一看守所作出南一看释字(2021)2620号释放证明书,对张某予以释放。
- 蔡某涉嫌强奸不起诉案。2021年10月蔡某涉嫌强奸罪被南宁市公安机关移送青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黄文新律师介入辩护,同年11月青秀区检察院作出南市青检刑不诉(2021)216号不起诉决定书,对蔡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 易某涉嫌诈骗不批捕案。2024年6月易某涉嫌套取国家农机补贴诈骗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黄文新律师介入辩护,2025年6月青秀分局移送青秀区检察院提请逮捕,同月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同月青秀分局对易某作出南公青解保字(2025)00585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对易某解除取保候审。
教育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与刑事风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代理,公司法务,企业合规,地方立法咨询
服务客户
广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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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客户评价
广西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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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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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获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 “广西十佳律师事务所”,是广西领先的综合性律所。
- 在南宁设总所,于广州、柳州、钦州、梧州及柬埔寨金边设有分支机构,并与新加坡律所建立战略合作,服务辐射东南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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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凭借深厚的实务经验和卓越的解决方案,已成为区域高端法律服务市场的领先者,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跨地域、跨法域的综合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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