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文新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所属分类:
南宁办
描述
姓名:黄文新
职务、职称: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国家二级高级律师、副教授。社会兼职: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公安部和广西公安厅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宁市公安局特邀社会监督员。
办公电话、电子邮箱:0771-5709951转6636,手机13978826636,邮箱13978826636@139.com
工作经历:1985年7月至2000年12月任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现广西警察学院)教员、助教、讲师、副教授,1993年6月开始从事兼职律师工作,2001年1月至今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教育经历:1981年9月至1985年7月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88年4-5月到华东政法学院犯罪学系进修,2002年7月至2004年6月在职就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与刑事风控、行政法务、公司法务。
主要荣誉:1994年11月被广西司法厅评为广西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11年7月被广西民政厅评为全区社会组织“服务企业促发展、服务农村促增收、服务社区促和谐、服务民生促保障”主题实践活动优秀党员;2013年7月被评为广西司法厅直属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2013年6月、2016年3月两次被广西律师协会评为该协会律师教育委员会优秀委员;2014年7月被广西律师协会评为该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2010年9月,论文《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业务的特点及其成因》获第三届西部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2012年6月,论文《警察职业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获第四届中国警学论坛优秀奖,同年8月论文《律师执业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获中南地区律师业务研讨会优秀论文奖。
2021年3月,荣获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2019-2020年度“杰出贡献奖”。
代表性案件:
1.蒋某被指控非法搜查罪宣告无罪案:2000年9月8日蒋某被南宁市郊区检察院指控,黄文新律师提出蒋某的行为是执行公务行为、不符合非法搜查罪的主客观要件等意见。2001年10月21日一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检察院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后又撤回抗诉。
2. 叶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不起诉案:2010年1月22日叶某被东兴市检察院指控,黄文新律师提出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等意见。后东兴市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于2012年2月23日对叶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3.刘某被指控绑架罪二审改判案:2016年5月16日刘某被桂林市检察院指控,一审法院认定刘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上诉后黄文新律师介入辩护,提出刘某是初犯、有悔罪表现、其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是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论罪不应处死刑立即执行等意见。广西高级法院于2017年6月7日改判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宋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不起诉案:2018年10月16日宋某被百色市右江区检察院指控,黄文新律师提出宋某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客观要件、未造成公共财产及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等意见。后右江区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2019年12月25日检察院对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5.陈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批捕案:2019年7月26日陈某被广西平南县公安局刑拘,黄文新律师提出陈某的行为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等意见,同年8月30日平南县检察院对陈某作出不批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