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望分享丨公司法实务专题二: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给公司股东带来的影响及应对
发布时间:
2024-01-12
作者:
徐肖烨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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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出台至至今,历经两次大修订和四次修正, 其中2023年的修订是第二次大修订。现行2018年《公司法》共218个条文,本次修订的《公司法》删除了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一共266个条文。本次修订是历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将对我国的所有公司都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样影响的也涉及公司股东。本文从公司股东的角度,解析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给公司股东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本文未写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所述的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规避不了认缴出资额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新规定。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上述规定,意味着2024年7月1日《公司法》施行后我国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应当在五年实缴。
面对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资金需求、资金筹备计划、经营计划等考虑是否进行实缴、或是否进行减资、或是否注销、或是否转让股权的解困方式。对于注册资本金额较高但从未实缴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考虑减资或注销;对于注册资本金额适中也实缴过部分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考虑分期实缴或减资;对于注册资本金额较低虽然从未实缴但公司正在发展上升的,可以考虑一次性实缴;对于长期不经营的空壳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考虑直接注销。
这里要特别提示一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注意合规减资,否则因减资程序不合法,将导致股东在公司减资数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等法律责任。减资要遵循严格的程序,不得违法减资:1、董事会或董事制定公司减资方案;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采用书面形式作出决定通过;3、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便于清楚的知道债权人名单及金额,进行逐一书面通知并公告,告知减资方案;4、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债权人的法定权利;5、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可能被公司要求提前缴纳出资。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股东提前出资的前提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公司债务,提出要求的主体是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这一新增的规定,加强了债权人的保护力度,尤其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又多了一个保障。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一般决议事项要过半数表决权股东通过。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是新增的规定,修订前的《公司法》并未立法规定股东会对一般决议事项的表决通过比例,二分之一表述中常将本数纳入,过半数则明确不包含本数。这一新增规定是必须增加修改到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也要遵守这一表决通过比例。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此规定,删除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需要其他股东同意的规定,意味着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条件更松了。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股东名册,且股东名册还应记载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及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三)出资证明书编号;(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三款规定:“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修订前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不允许查阅、复制股东名册的,且股东名册记录的内容没有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及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修订后的《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这一权利。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书面通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公司负有变更的义务,公司若拒绝,股权的转让方、受让方都可以对公司提起诉讼。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这是新增的规定,《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负有变更的义务,股权转让人应书面通知公司变更,明确了公司若拒绝,股权的转让人、受让人都可以对公司提起诉讼,明确了股权受让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时间节点。
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甚至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出资不足时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此规定,股东缴纳出资的义务,转让后也规避不了。
八、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也采用了实缴制。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份,可能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这意味着,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可以对股份对外转让股份作出限制,可见公司章程的条款设计需更加严谨。这也是股份有限公司在修改公司章程时必须要考虑的内容。
十、公司股东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撤销权除斥期间最多不超过一年。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东申请撤销公司决议的除斥期为六十日,且从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计算。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对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有了更有利的保护,规定申请撤销公司决定的除斥期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但从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一年;而对其他股东撤销权的除斥期仍然为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十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均可以设立一个股东的公司,同时要为设立公司所实施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规定,调整了一个股东的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加强了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责任意识,设立行为亦不可随意而为。
十二、公司股东将可用股权、债权作价出资解决实缴注册资本的问题。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采用限期实缴制、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实缴制,上述规定,让两类公司的股东出资时多了可用作出资的财产选择。但是,公司股东用股权、债权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并办理相应的过户、权利转让等手续,出资才合法有效。
十三、公司股东未实缴注册资本的,将有可能失权,或将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股东失权的规定,是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新增的内容。对于未实缴出资股东的责任,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修订后的《公司法》则规定,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新增的两个规定,对股东出资不实的行为加大了约束力度,有助于督促股东及时缴纳出资,保护了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赋予失权股东的权利救济途径,避免滥用失权制度损害股东利益。
十四、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应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新增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十五、公司股东会删除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两项职权,新增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款规定:“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上述两项重要的修改,是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不可少的内容。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依然是董事会的职权。
十六、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无因解任董事。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不需要任何理由可以决议解任董事,但是无正当理由解任的,将会增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十七、公司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或股份。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新增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将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并应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注销。针对大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形,为中小股东提供了退出公司的途径,有利于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为解决公司僵局提供更多的解决途径。
对于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赋予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对于回购的处置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规定,公司收购股权或股份后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十八、公司控股股东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将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控股股东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将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这是新增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也不可以为所欲为,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十九、公司股东将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起诉讼。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新增的规定,公司的对外投资,公司股东亦有权利去维护权益。
二十、公司的股东将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款规定:“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第四款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款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一定条件都可以请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上述材料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建议股东聘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阅、复制,保障所查材料的真实、完整。
作者简介
徐肖烨律师,女,广西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西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西律师协会评定为公司法专业律师,广西警察协会公安民警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驻站律师,广西高素质农民培育法律服务基地律师。
徐肖烨律师专注于公司治理、投融资、合同、股权、收购并购、尽职调查及民商事诉讼等专业领域,曾任或现任多家银行、国企、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多次为客户提供尽职调查、股权转让、并购等专项法律服务,也善于从诉讼角度分析各类法律关系,可以有效帮助客户在诉讼过程中争取有利地位。近十年的执业经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徐肖烨律师擅长为客户在投融资、公司治理、收购并购及民商事诉讼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提供专业的定制化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