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望分享丨公司法实务专题三: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给公司董事带来的影响及应对
发布时间:
2024-01-14
作者:
徐肖烨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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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出台至至今,历经两次大修订和四次修正, 其中2023年的修订是第二次大修订。现行2018年《公司法》共218个条文,本次修订的《公司法》删除了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一共266个条文。本次修订是历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将对我国的所有公司都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样影响的也涉及公司董事。本文从公司董事的角度,解析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给公司董事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本文未写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所述的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公司董事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上述规定,意味着2024年7月1日《公司法》施行后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扩大了董事被选任为法定代表人的范围。
二、新增了公司董事会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新增的规定,务必在修改公司章程中增加,董事会能否采用电子通信方式都要明确在公司章程中。
三、公司董事会负有催缴义务,未履行义务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这是新增的规定,一方面明确了董事会的资本充实责任,一方面区分履职情况不同的董事,对负有催缴义务的董事苛以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避免了连坐责任的弊端。这就意味着,董事会的催缴义务需要修改增加到公司章程中,董事会议事规则亦需要修改增加催缴直接责任的规则。
四、公司董事协助股东抽逃出资负有责任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此规定,监督董事不能和抽逃出资的股东沆瀣一气损害公司的利益。
五、公司董事会职权删除了“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新增了可接受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依然保留“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职权,新增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可见,董事会的地位得到了强化,同时上述规定也要同步修改到公司章程中。
六、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前提是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删除了董事会成员的上限人数。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此规定对董事会成员没有上限人数的限制、对职工董事的设置规则的调整,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适用。这就意味着,上述两个规定需要修改增加到公司章程。
七、新增了公司董事辞任规则。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此规定,新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辞任规则,也是修改公司章程的增加内容。
八、公司董事会中可选择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前述规定,将给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自己选择治理模式,可以继续保留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双元结构,也可以不设监事会,但必须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股份公司还强调,审计委员会必须过半数为独立董事。
同时,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财务和审计工作等四类决议事项作出前置性批准。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对于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应当慎重选择,对于不设立监事会(监事)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应当通过完善公司章程实现对大股东的监督制约,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确定选择一种公司治理模式后,务必修改公司章程规定该种治理模式的机制。
九、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出席人数和表决比例规则。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二分之一表述中常将本数纳入,过半数则明确不包含本数。修订前的《公司法》对于董事会作出决议的表决权比例未进行规定,而是由公司章程进行约定。因此,上述新增的规定,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在修改公司章程时必须要增加的内容。
十、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取消了“执行董事”的提法。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可见,公司的职务设置将没有执行董事这一提法,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事项也应随之修改。
十一、公司董事依据监事会的要求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本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上述新增的规定,公司董事将多了一个工作任务。
十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十三、新增了事实董事的认定规则。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上述新增的规定,明确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可以认定为事实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十四、新增利益冲突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规则。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新增的规定,是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不可少的内容,加强了董事会决议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十五、公司董事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新增的规定。
十六、公司董事可以享受责任保险的福利。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这是新增的规定,公司要为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投保责任保险。
十七、公司董事对违法分配公司利润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一是一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新增的规定,监督公司董事履职应该更加尽职,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十八、公司董事会负有六个月内分配利润的法定义务。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这是新增的规定,一方面规定了利润分配的法定期限,一方面赋予董事会这一法定义务。上述新增的规定,是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不可少的内容,
十九、公司董事将有可能承担违法减资的赔偿责任。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新增的规定,监督和督促公司董事要合法合规的履职,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
徐肖烨律师,女,广西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西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西律师协会评定为公司法专业律师,广西警察协会公安民警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驻站律师,广西高素质农民培育法律服务基地律师。
徐肖烨律师专注于公司治理、投融资、合同、股权、收购并购、尽职调查及民商事诉讼等专业领域,曾任或现任多家银行、国企、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多次为客户提供尽职调查、股权转让、并购等专项法律服务,也善于从诉讼角度分析各类法律关系,可以有效帮助客户在诉讼过程中争取有利地位。近十年的执业经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徐肖烨律师擅长为客户在投融资、公司治理、收购并购及民商事诉讼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提供专业的定制化的解决方案。